儒教风范的邹平风俗礼仪——其他风俗
产妇生孩子后须在屋里一个月不出门,由家人细心照顾,谓之“坐月子”。门口挂一红布条,提醒外人不可大声喧哗、不要随意闯入。怀孕妇女和月经期间的妇女更不可进入屋内。婴儿出生12天时,娘家人备小米、红糖、面条、鸡蛋等礼物前来慰问,乡亲好友前来赠送营养品、小孩衣物、钱等以示祝贺,俗称“送米”。主家回赠喜蛋,以示谢意。婴儿满月时,要请“全合人”来代剪胎发,剪发者多为姥娘、妗子或姨,剪发时前面剪七下,后面剪八下,谓之“前七后八”。同时口中念念有词,多为“前铰金,后铰银,中间铰个聚宝盆。铰铰嘴,早说话;铰铰鬓,长的俊……”。剪发是象征性地在耳、目、口、鼻及手脚尖等处比划比划,意谓婴儿长大后,耳聪目明嘴不馋,于脚灵便做完人。满月后娘家来人将母子接去住几日,俗称“住满月”。
小孩出生100天,家人及亲朋相聚祝贺,俗称“做百岁”。祝贺者带点了红点的小馒头、百岁衣、百岁钱等,俗语曰“姑做裤、姨做袄,妗子做鞋跑不了(长命)”。小孩从这时起可带银手镯、“长命锁”。
小孩出生一周年,是新生命在世间的第一个生日,要给孩子过周岁生日。时兴给孩子过“抢生日”,即提前几天给孩子过生日。亲朋好友多来祝贺。期间要举行“抓周”的活动:在床上或一个大案子上摆放文房四宝、算盘、食物、玩具等物品,让孩子从稍远的地方爬过来随意抓。以孩子所抓的物品来预测其未来志趣、命运和职业,小孩的家人同时设宴款待宾朋。
成年人过不过生日是极为讲究的。旧时一般说“父母在不做寿,不到60岁不做寿”。就是指家里老人尚在时,自己不能大张旗鼓地过生日,一般只在寿辰之日早上吃碗“寿面”而已。给老人做寿,则要非常隆重。老人过生日,只能安排在老人生日当天,不可提前。有“老不催,少不补”之说,指给老人拜寿不能提前,给小孩过生日不能拖后。一般10年为一庆(寿),其中60岁花甲、70岁古稀、80岁耄耋这3个年龄最为隆重,俗称“整生日”。以前给老人过生日,家境好的人家要搭喜棚、请厨师、盘炉灶、设寿堂、做堂会,晚辈人行叩拜礼。现在礼数简化,晚辈只给老人鞠躬,亲朋们说些祝愿的话,送上寿礼,就到饭店去喝“寿酒”了。
给孩子起名也很有讲究。旧时给小孩起名多按家谱中所规定的行辈来设计,姓名一般三个字组成,即:第一字为姓氏,第二字为行辈,第三才是名字。亦有行辈字在后者。男姓的名字多见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、富、贵、荣、华、寿、岐、善、顺、祥、安等祈求吉祥如意和励志励德为主;而女姓名字多见兰、云、琴、花、玉、珍、贞、霞、莲、菊、美等,希望她们姣好美丽。小孩多有乳名,并为众人所知,如拴住、链住、锁住、铁柱、铁蛋、狗剩、狗蛋等,人们认为乳名越难听孩子越长命,有“名贱好养活”的说法,有些人的乳名甚至被人从小叫到老。自5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,起两个字姓名的人较多。起名也多带时代色彩。如解放初期多新民、建国、援朝、爱党等名字,文革期间多红卫、文革、反修、反资等名字。时下,不少的人信奉姓名与一生命运相关,故请人测字起名,以祈有一个好名字,带来好运气。
清朝,男人蓄辫子。辛亥革命后,明令禁止此俗,男子剪辫变为短发,以后又有剃光头者。女子古代以脚小为俏,家人强制女孩从小裹足,足以小为美,越小越好,名曰“三寸金莲”,大脚丫的闺女嫁不出去。辛亥以后,政府明令禁止女子缠足,但女子缠足之风仍未绝迹。1931年梁漱溟先生来邹平创办乡村建设研究院,努力提倡新风,邹平一带女子缠足习俗才逐渐根除,许多原来缠脚的女子开始放脚,故产生了不少的“地瓜脚”。而原来不属邹平管辖的地区,如长山、齐东一带,许多妇女知道解放后才放足,所以又称“解放脚”,即脚的大小介于天足与缠足之间,脚形已变,行走起来仍不利落。
为已死去的未婚男、女结亲,称为“结阴亲”。这也要由“媒人”在中间撮合,经双方家长同意后,仿照生者结婚的礼仪办理,只不过少了许多程序而已。礼仪毕,将已死的男女尸体或尸骨合葬。双方家庭要以礼当作亲戚走,逢年过节、红白喜事更要走动。文革后,此陋习基本杜绝。近几年此俗又开始流行,且有死人比活人还“值钱”的现象。有一种说法是“孤魂野鬼”会不利于家族。
旧时妇女若丈夫先逝,不论自己多么年轻,都要坚守不嫁,称为“守节”。守节的妇女要继续承担孝敬公婆、教养子女的义务,并以守节为荣,改嫁为耻。也有虽无子女却守寡一辈子的。甚至还有定了婚没出嫁,男方死了,女子为他守节,所谓以“处子”而成“未亡人”的。守节成名者,官方可以立贞节牌坊予以昭彰。偶尔有寡妇嫁人的,被视为有悖礼法。寡妇亦自视轻贱,即使再婚,事前也绝不张扬。再嫁的女子要在天亮前接至男家,且不举行正式的婚礼。建国后提倡男女平等,寡妇或离婚女子嫁人,同样受到法律保护,和正常人一样办理结婚登记。亦可娶男,叫“坐山招夫”,均不受歧视。
建国前家贫无力娶妻者,觅一孤女或家贫无力扶养的女孩,接来养大,到一定年龄为他们“圆房”,称“童养媳”,俗亦呼作“团养媳妇”,或为“童”音之讹。也有一些非常贫寒的人家因无力抚养女儿,便将幼女(有的仅七八岁)提前订婚由婆家抚养。一般在十几岁时在灶前挽髻成婚,俗称“灶头前上头”,一般不举行婚礼。建国后此习废除。其他如“娃娃亲”“指腹为婚”等陋俗,建国后基本绝迹。
过去一些家境比较贫穷的男子,结婚后到女房家庭居住,叫“入赘”,俗称“上门女婿”,也叫“倒插门”。也有些情况是家境较好,但多女儿无弟兄,为了传宗接代,补充劳力,赡养老人,招男子上门,俗称“招养老婿”。入赘后男方须从女方姓,家权由女方掌持,一切听从于女方,所以戏称为“小子无能,改名换姓”。建国后,不再改名换姓。上世纪七十年代后,提倡男嫁女,不称养老婿。男方到女家落户,同女方共掌家务。现在多为独生子女,切孩子结婚后多独立居住,谁嫁谁已无所谓了。但生男育女,一般从男姓。男方的子女,称自己的父母为爷爷、奶奶;女方的子女,则称自己的父母为姥爷、姥娘。
(转载自会仙老友的新浪博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