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漱溟三十年代对邹平风俗的改善

成学炎

 

1986年7月16日至8月3日,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系教授阿利托(艾恺)先生来邹平考查,其中一个内容是调查了解梁漱溟在邹平创办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,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对邹平的影响。我同曲延庆同志根据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,陪同阿利托教授访问了 19位65岁以上的老人。他们有的是梁漱溟的学生,有的是实验县、乡学的工作人员,有的是一般老百姓。他们谈了梁漱溟在邹平进行的许多改良实验。在这许多改良项目中,我最感兴趣的是对社会风俗的改良。因此又查阅了有关资料,把这方面的内容整理成文。

研究院、实验县改良社会风俗,首先利用村学、乡学大力宣传复兴我国固有的良好礼俗,如敬老、慈幼、礼贤、恤贫、睦邻、扬善、抑恶、勤劳、俭朴、尚武、尚公、尚义等美德。反对妇女缠足、男孩早婚、吸食毒品、赌博、不清洁等坏习惯,教育大家一起向上学好求进步。

其次,改良社会风俗,特别强调发动大家一齐进步,共谋—切改良的事。《学众须知》中说“一家兄弟同居,弟弟要强, 哥哥不正经干是不行的;夫妇俩过日子,这个好好的过,那个不好好的过是不行的。全村的人大家不齐心,没有能好的事。 不但一人不好,连累一家;一家不好,连累一村;并且村里的情形不好,影响一家;家里情形不好,影响到一个人的自身。要一身好,还须要一家好;要一家好,还须要一村好才行。因此, 我们全村的人要联结起来,共谋一切改良的事,大家振作,合力整顿。”(见梁漱溟著《乡村建设大意》第132页)

社会风俗改良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:

取缔婚姻陋习

邹平县在30年代之前,男女婚姻主要有三个陋习:一是男子早婚严重。男子十三四岁、十一二岁,甚至七八岁就可结婚。当时有句歌谣:“十一十二该娶妻,十六无儿便绝户。”从歌谣可以看岀社会是如何倡导早婚早育。二是女大于男过多,女大男三、五岁是常见,大十几岁亦有之。当时有这样一首民谣,形象地描绘了这一现象:“十八岁的大姐九岁的郎,不象儿来不象郎。要说是郎来,郎又小;要说是儿来,不叫娘。” 三是女家索彩礼过重,近乎买卖婚姻。

对男女婚姻上这些陋习,实验县采取的改善措施是:一方面宣传教育,提倡晚婚。如研究院自编的《乡农的书》“戒早婚”一文中讲:“男婚女嫁,人生大事。女满十六,男足二十,合乎生理,必有子嗣。若论古人三十而娶,再晚三年五年亦不迟。”另一方面,公开立法,制定了取缔婚姻陋习方法八条规定。规定中指出:“男子未满十七岁,女未满十五岁者,不应订立婚约。”“男未满十八岁,女未满十六岁者,不得结婚。”“女家收受男家聘礼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元。”并规定“结婚需填具申请书,经乡学核准,不予核准者,三日内转报县政府,由县政府取缔之。”、“违者按照行政执行法从重处罚其法定代理人及介绍人。”例如东范庄荣某某的儿子只有6岁,因为家中只有爷儿俩,急需用人烧火做饭缝补衣服,荣某某就给儿子找了一个 18岁的姑娘,未经乡学批准就定了婚。此事乡学报告县政府以后,县府派人把荣某某抓到县里。县长徐树人、秘书张涛直接进行审问,对荣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,并扣留三天,令其解 除婚约,此事在邹平影响很大。

梁漱溟在邹平期间,还提出了节制生育问题。他在《乡村建设理论》中曾讲过这样一段话“ 还有一件事情,在眼前或者无人看成问题,但不久的将来,在乡村中将成为很大的问题:这就是节制生育问题。如果家中生计艰难,而小孩又愈生愈多,这个问题很大,将来在乡村运动中,节制生育非办不可。这个问题与将来乡村文化的建立很有关系,假使不作节制生育的工作,则乡村文化总不能提高。因为即令是经济进步,大家生活得好一些,而小孩子愈生愈多,经济生活总不能很好, 文化总不能提高,所以这个问题很重要。不过现在普通人还没有注意到,但在不久的将来,非注意不可。类似节制生育问题,乡村人不能知道这个道理,不会自动去作,必有有知识、有眼光的人提醒大家,替他想办法去做方可。”(见《乡村建设理 论》第233页)梁漱溟先生作为一个有眼光的学者,在三十年代提出了节制生育问题,但由于当时条件限制,这项工作并没有在邹平县推行。

禁止女子缠足

过去,邹平县女子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,多以脚小为美,脚大为耻。六七岁即开始缠足,缠得越小越好。实则缠足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。

实验县禁止缠足,主要采用两种办法:

第一种办法是宣传教育。具体作法是由乡辅导员及各村中的教员组织为一系统,负责对群众宣传劝导。他们编成歌唱,编成课文学。现抄录几首如下:

第一首(哭周瑜调)

小闺女,泪涟涟,你为什么?为着家庭黑暗,爹娘见识浅,拿着害俺当爱俺。好好的脚硬给俺缠。小了又小,尖了又尖,缠得俺七破八烂,心里战战,不是这病,就是那病;缠得俺筋骨断,浑身发酸,不得舒展,不能动弹,急得俺浑身是汗。哎哟!哎哟得直叫唤,爹娘全当没听见。遇上土匪和水患,不能跑来不能颠。你看人家那大足的,跑得快来蹿得远。可怜俺这缠足的,永远落在后边。遇着不测事,又丟人,又受罪,还得又花钱。你看可怜不可怜。现如今,重女权,男女应当同样看,也读书,也做饭,纺棉织布都自然。可怜俺这缠足的,整年累月在家园。不但大事不能办,小事也做了难。爹呀!娘呀!你 看害俺不害俺。(贾瑞生回忆整理)

第二首:

最可怜女子缠脚,疼痛实难堪。损坏筋骨伤血脉,行步真艰难。禁止缠足有命令,立法最森严。劝我诸姑和姊妹再莫把脚缠。(张学连回忆)

第三首:

劝女儿,听我歌,要缠足,却为何?天生双足何须裹,伤筋折骨痛难忍,万裹千缠累赘多。而今要改从前错,快把那弓鞋脱下换上它一双坤鞋。(贾瑞生回忆)

第二种办法是采取行政措施。具体作法是实验县政府成立放足督查处,配备十几名工作人员,多是妇女。她们同乡理事、村理事、闾长、邻长组织为一系统,负责组织检查对继续缠足的妇女给予批评处罚,强行禁止妇女缠足。

经过反复宣传和检查,在一二年内,邹平县禁止女子缠足取得很大成绩。10岁以下的女子都不再缠足了,10岁以上缠足女子也都全放开了,现在邹平县50岁以下的妇女都没有缠足的。50岁以上的缠了足又放的,人们叫他“改造脚”。女子放足极大地解放了妇女劳动力,促进了妇女的身心健康。

禁止吸毒、赌博

30年代初,邹平乡间吸毒的很多,如辉里庄就有40多杆大烟枪。毒品有小白丸子、海洛因、吗啡等,以小白丸子为最多,吸大烟的多是地主有钱的人家,吸小白丸子的富的、穷的、 什么样的人都有,多是五六十岁的男人,30岁以下的青年很少。小白丸子是日本人制造的,多数是从周村、张店贩卖来的。这些毒品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健康。

实验县查禁吸毒的方法是:首先进行教育劝说。县府将印刷的戒烟挂图分发给各乡学、村学、村立学校。各学校教员在村里挂起这种挂图,对群众讲解吸毒之害。同时还编成歌谣:“为人莫自寻苦恼,毒品上瘾真不了,伤害身体败名誉,倾家荡产祸非小。”到处教唱,使人人痛恨这种东西,下不吸食的决心。

其次,对不听劝说继续吸毒者,采取强制措施查禁。查禁吸毒的工作一般由各乡学的乡队长负责。他们带领联庄会会员,先到各村调查摸底,搞清村里谁吸毒,谁贩毒,毒品存放地点,然后采取突然行动,把吸毒贩毒者抓起来。据原实验县十乡乡队副队长孟欣斋回忆:在崖镇,有一次一晚上就查抄了13 杆大烟枪。对一般的吸毒者,教育、批评、警告后放回;对亦抽亦贩毒品的,屡教不改的,送到县里的戒烟所(又叫农民自新习艺所)学习改造,时间有半年或一年的不等。放回去再吸毒的,还可再抓回来。县里的戒烟所,成立二年多,戒清的“瘾子”有300多人,成绩不小。

邹平赌博之风不很厉害,但各村也程度不同地存在。查禁的办法也是先进行教育劝导,对不接受劝导者给予处罚。 通过查禁,加之当时各村均设立青年训练部、成人部,农闲组 织大家读书学习,因此,人们也无暇再赌博。

反对奢侈浪费

当时,邹平乡村许多人好虚饰奢。每逢婚事丧事,铺张浪费严重。以冯家村为例,结婚时有两种大的宴席:一种宴席是十碗、八碟、四大件。四大件有硬大件、软大件或二硬二软之分。所谓硬大件是指鸡、鸭、鱼、肉等荤菜;软大件是指黄花、木耳、鸡蛋、虾米等素菜汤。一种宴席叫两开两吃席,俗称两半截子席。即先上酒菜十碗八碟,喝酒之后,稍休息一会,然后再上菜吃饭。乡村普通宴会,每席有四五元之消费;上边两种大席,消费就多了。这对破产的农村、贫困的农民来说,负担是很沉重的。

为了改变这种奢侈浪费之风,有的乡成立了节俭会,制定宴会公约,规定婚事或丧事每席以四盘四碗酒一壶为度,抽旱烟而不吸纸烟,有人违此规定,则处罚金。这种反对铺张浪费、提倡俭节的倡导,深受群众的欢迎。后来,群众中曾有“十块大洋钱,结婚过新年”的说法,即在春节前结婚,只需十块钱既办了婚事又过了新年。

还有一件事,过去邹平女孩都要扎耳朵眼,带耳环坠子。那时因为没有麻药,小姑娘扎耳朵眼时十分痛苦。为了减轻痛苦,扎耳朵眼多选在腊月二十三过小年这天。扎前让小姑娘到院子里,在刺骨的寒风中冻一会,等到冻得耳朵麻木了再扎。对这件事,实验县认为,小姑娘不仅感到痛苦,而且买耳环坠子也是一奢侈浪费。因此,也加以反对制止。

禁男子留辫子

民国初年,男子就开始剪辫子。那时流传两句民谣“剪了辫子怕张勋,不剪辫子怕孙文”。至30年代,男子留辫子的已经不多了,留者多是年岁大的人。实验县对男子留辫子的一律查禁。首先劝告他们自己剪掉,对不听劝告仍然留者,采取强制措施。他们组织人员到村中、集市检查,发现留辫子的,马上给其剪掉。自此,邹平男子留辫子者绝。

禁止淫剧

邹平县乡村过去每逢春节、元宵节期间,多演戏剧节目。 其中有些剧目内容低级,没有什么进步意义。如哭五更、送情郎、盼情郎、站花墙等,内容淫荡,有伤风化,对社会无益。因此,一律禁止。

调解息讼

乡间常发生民事纠纷,处理不好,直接影响社会安定。研究院、实验县十分重视对民事纠纷的调解。学长须知一段第四项对调解是这样说的:“若讼到官,结怨益深,不但耗家财,此后子孙亦难共处,乡村不祥之事,莫大于此。同村之人均有劝诫,而调解之责尤在学长。学长必须抱定两个主义:一是主持公道,偏私不讲理之人,必折之以正义;一是化凶怨为祥和,总期乡内自了,不必到官。但学长非必定要亲自奔走双方;可先由村中明白能了事之人,劝解调解到八九成,学长再出面。”在具体做法上,对民事纠纷的调解,还是着重教育工夫,先由乡理事或其他学董,对当事人加以劝诫,晓以利害委曲婉转, 使争端融解,再请学长到场,予双方一个心悦诚服地解决。这样做的结果,许多纠纷在乡里就可解决,讼到县里的日渐减少。

上述内容,只是梁漱溟先生及其同仁在邹平所做过的几件具体事情。从施行的情况看,有的成绩大些,有的成绩小些,但却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邹平的社会生活,改变了邹平的风俗,显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。当然,由于历史的局限性,有些事情梁漱溟先生虽已倡导,但并未能根治或彻底实行。例如早婚问题,当时虽有所改变,但早婚现象依然存在;节制生育问题仅仅是提出,并未施行;吸毒问题当时在邹平虽好一些,但未根绝。后来日本侵略中国后又一度发展,直到新中国建立后,才得到根本解决。

回顾这些历史事实,我们可以看到,50年前梁漱溟先生想办而没有办到的事,今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办到了。50年前梁漱溟先生改良邹平风俗所办过的事,将会给我们以借鉴和启示。过去许多有志之士为改造中国的落后面貌,进行了许多探索实验。今天,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、干部群众,应为振兴中华,从根本上端正党风、改变社会风气而努力奋斗。

(转载自邹平文史资料)